外汇
法人和自然人均可通过银行向哈萨克斯坦境外汇出其合法的外汇收入,但必须提供以下证明:个人——兑换水单、收入来源证明、从境外接受馈赠或遗产证明、外汇带入报关单。法人——贸易合同、交纳有关税收的证明。个人和法人在银行开设帐户、办理存款、汇款等业务必须有税务登记号。哈货币坚戈实行自由浮动汇率,2007年8月坚戈对美元的汇率为1美元兑换128坚戈。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汇调控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在银行和有经营许可证的外汇兑换点进行外币兑换业务,对坚戈与美元等世界主要货币的兑换在数量上无任何限制。
通过哈边界海关时,必须如实填写申报单,需要注意的是,除美元等可兑换货币外,自然人携带入境的人民币等外汇也需在报关单书面注明。入境申报单应妥为保存,出境时随出境申报单一并交海关。出境时携带货币不应超过入境时申报数额。如超过此数额,则需提供货币合法来源证明。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汇调控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在银行和有经营许可证的外汇兑换点进行外币兑换业务,对坚戈与美元等世界主要货币的兑换在数量上无任何限制。
通过哈边界海关时,必须如实填写申报单,需要注意的是,除美元等可兑换货币外,自然人携带入境的人民币等外汇也需在报关单书面注明。入境申报单应妥为保存,出境时随出境申报单一并交海关。出境时携带货币不应超过入境时申报数额。如超过此数额,则需提供货币合法来源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