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实行自由浮动汇率,经常项下和
资本项下均实行有条件的可自由兑换。具体来说,经常项下的交易应在180天完成,如到期不能完成,还可延期。资本项下,只要双方有协议,在办理了一定的手续后,资本即可自由进出。
2007年7月1日起,进出口业务中外汇平衡期限不再按照有关外汇法规执行,而是根据外贸合同条款确定。同时取消了法人(非居民除外)购买外汇的限制。
从2007年7月1日起,哈萨克斯坦外汇管理制度执行欧洲国家标准,取消外汇业务许可制度,实行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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