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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29

哈萨克斯坦投资、税收、外汇管理

 

投资、税收和外汇管理
哈萨克斯坦于2003年颁布了新的《投资法》(详见附录1),规定了政府对内、外商投资的管理程序和鼓励办法。国家通过政府授权机关-哈萨克斯坦工贸部投资委员会鼓励投资流向优先发展领域,并为国内外投资人提供优惠政策。根据新的投资法,对外资无特殊优惠,内、外资一视同仁。
1、投资优惠。投资优惠政策包括三种形式:减免税,免除关税,提供国家实物赠与。投资优惠期(含延长期)最长十年。减免税的对象主要是财产税和利润税。免除关税的期限(含延长期)最长十年,适用对象为投资项目所需设备的进口关税。国家实物赠与的内容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得超过投资总规模的30%。2005年4月,哈修改投资法,将土地的国家实物赠予改为临时性无偿使用,而所有权只有在完成投资义务后才转让给投资者。
在投资者权益保障方面,规定投资商可以自行支配税后收入,在哈银行开立本外币账户;在实行国有化和收归国有时,国家赔偿投资商的损失;可以采取协商、通过哈法庭或国际仲裁法庭解决投资争议;第三方完成投资后,可以进行投资商权利转移。
为保持投资鼓励政策的延续性,投资法明确在其生效前“同授权国家投资机关签订的合同提供的优惠保留到该合同规定期满”,解除了现有外资企业的后顾之忧。
2003年5月,哈萨克斯坦政府公布了实施该法的配套措施——重新审定的优先投资领域清单(见附录2)。
2、税收政策。目前哈萨克斯坦的主要税种有:
1)企业所得税:按照年度总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金额的30%的比例纳税。
2)财产税:财产税的对象是除交通工具以外的基本生产性
和非生产性资产,税率为1%。
3)增值税:2004年起税率为15%。计划2007年降为14%2008年降为13%2009年降为12%
4)个人所得税:目前为5-20%,2007年起统一改为10%。
5)社会税:工资额的7%-20%。2008年起将社会税平均降低30%,以促进用人单位提高工作人员工资。
6)社会保障费:工资额的1.5%。
7)职工社会义务保险税:工资额的5%-20%,其中85%用于
退休基金,10%用于医疗保险,5%用于社会保险金;外国公民不需交纳退休基金。
8)红利税:所得红利的30%。
9)利息税:所得利息的15%。
10)养老费:工资额的10%。
3、外汇管理。哈萨克斯坦实行自由浮动汇率,经常项下和
资本项下均实行有条件的可自由兑换。具体来说,经常项下的交易应在180天完成,如到期不能完成,还可延期。资本项下,只要双方有协议,在办理了一定的手续后,资本即可自由进出。从2007年7月1日起,哈萨克斯坦外汇管理制度将执行欧洲国家标准,取消外汇业务许可制度,实行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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